10.13310/j.cnki.gzjy.2016.03.001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新论
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我国学界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有条件肯定赃物善意取得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但这种讨论几乎只涉及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对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则无涉及.我国物权法虽然对赃物善意取得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有关司法解释却有所规定,只是前后规定不一致,可善意取得范围不明确,且正当性可能会面临质疑.与我国立法机关的回避态度不同,域外不少国家区别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分别从民法与刑法对这两种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分别在物权法与刑法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合理平衡被害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与善意受让人利益.
赃物、善意取得、没收、被害人、善意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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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12BFX060
2016-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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