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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10/j.cnki.gzjy.2016.01.013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及其救济

引用
人民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调解协议的私法性质决定其当然并不享有申请国家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进行司法化的审查,经过审查的调解协议成为确认裁定书的核心内容,当然地被赋予国家强制执行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非诉性质,决定了其制度创设的特有构造,表现在既判力方面则是法院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只具有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而并不当然享有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

调解协议、裁定书、非诉程序、法律救济

28

D916(法学各部门)

2014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_0989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3-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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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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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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