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6.01.007
论交通事故“推定责任”及其定罪机能之否定
司法解释将“分清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基础要素加以规定,而以不同方式确定之事故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何差异却并不明确.“推定责任”是在法律法规预设的特殊情形下,直接以推定的方式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以查清事故事实为必要.“推定责任”虽在行政法、民法层面有其正当化根据和实践价值,但因不符合刑事证明的要求,有悖于“分清事故责任”的规定,未满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从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出发,应否定其定罪机能,不应将其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责任、推定责任、定罪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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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中国法律)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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