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6.01.006
论谋取利益行为的构成要件地位与规范意义——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共存形态为切入点
所谓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共存形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时,索取或非法收受公款使用人给予财物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此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发了比较大的争议,许多学者对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罚方式.面对争议,关键在于厘清挪用公款罪中的谋利行为“谋取个人利益”与受贿罪中的谋利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二者中的构成要件地位与规范意义,如此才能科学解决在二者共存时如何选择处罚原则的问题.
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谋取个人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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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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