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5.05.010
政府法律顾问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既有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一般只能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工作,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无需显示身份.这种无地位、无组织的状态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内在地要求赋予政府法律顾问以相应的主体地位,并通过组织化建设使主体地位在名义上得到体现,最终实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标.
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组织化建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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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5(中国法律)
黑龙江省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DSGB2015113
2015-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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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