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5.05.001
低碳调控体系中低碳监管与其他调控模式的关系
政府通过低碳行政监管从外部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微观的行政干预,是为了弥补其他调控模式的缺陷,使低碳行政监管与之构成更具效率的低碳调控体系.立法控制需要低碳监管弥补其所具有的相对滞后性;司法诉讼需要低碳监管弥补其所具有的相对被动性;低碳经济的国有化需要低碳监管调和其低竞争性;自律监管需要低碳行政监管引导其作用方向和巩固其效能.
低碳调控体系、低碳监管、其他调控模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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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AFX011
2015-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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