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5.04.011
合同法第210条与立法家长主义
依据传统解释论,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物合同.这种观点受历史影响较深,且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故需要对其另作解释.解释之结论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在“诺成合同说”语境下,合同法第210条引入家长主义理念,仅适用于无偿合同领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依法成立后,贷款人尚未提供借款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物合同、诺成合同、立法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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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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