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5.04.004
论我国刑事证明体系中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作为我国刑事证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求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较高的证明标准,由此认定的法律事实更为接近客观真实,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但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规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取证难度,限制了司法官主观能力的发挥,还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放纵犯罪.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条件下,在刑事证明过程中还是应当坚持印证的标准,适当引入自由心证内容,允许一定程度上的经验与逻辑规则的适用.
刑事证明、证据、印证、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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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3(法学各部门)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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