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5.03.007
我国假药犯罪立法完善之思考
药品安全向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有关假药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使我国药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假药的定义不明确、忽视了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构成要件中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等.要全面科学地明确假药的定义,建议将该罪设置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刑法分则第二章)中,扩大其行为方式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打击假药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权益.
假药犯罪、假药定义、公共安全、行为方式、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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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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