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5.03.004
法治化背景下侦查功能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更加重要的高度,在法治化背景下依法侦查,更有效地发挥侦查功能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侦查功能是侦查目的、侦查价值、侦查任务的研究基础.侦查功能通说观点是“揭露、防控、保障”三大功能,随着人们认识的增加以及侦查实践经验的累积,对侦查功能内容的研究呈现更加丰富的理解.不论如何进行分类,不能否认的是侦查功能在发挥中具有局限性,侦查功能发挥的主体即侦查人员具有局限性,侦查揭露和防控功能具有局限性,以及侦查活动不可避免地要侵犯个人权益的局限性等等.要想克服侦查功能的局限性,不仅仅是从侦查系统内部进行完善,更要将侦查放入法治化背景中,推进侦查法治的进行.
侦查功能、侦查功能的分类、侦查功能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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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2(法学各部门)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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