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5.02.006
刑法解释论
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依据构成要件的解释目标是针对立法原意还是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可将刑法解释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刑法解释应当二者兼具,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理论界依据刑法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但二者在刑法解释的本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差别.根据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还是对法益的侵害,可将违法性认识分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我国刑法应当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逐步适当发展行为无价值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形式解释、实质解释、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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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05(中国法律)
2015-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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