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4.05.006
浅析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为视角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但是在“试题及答案的定密、以渎职罪名评价作弊行为、保密期限的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枪手’答案的性质”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刑法规制、考试法、妨害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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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9(中国法律)
2014-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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