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4.05.004
刍议一起“伪基站”案件的刑法规制
“伪基站”案件的危害程度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要求,不能以该条文定罪处罚.虽然设立、运营“伪基站”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经营行为,也违反了《无线电管理条例》,但是本着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只有在行政处罚无法遏制其危害行为的时候,才可以由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经营罪、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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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9(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2011JZD009的研究成果
2014-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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