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4.04.010
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由包价旅游合同纠纷案可看出,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受损现象愈来愈多,但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大多都主张以侵权之诉提起,并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者来说有许多不利之处,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容易很多.况且,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当旅游者只是精神享受利益受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则无法提起侵权之诉,只能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法和国际性立法的基础上,将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26
D923.8(中国法律)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