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4.04.007
盗窃罪“定性加定量”罪名立法模式的否定与反思
我国盗窃罪实行的“定性加定量”的罪名立法模式违背盗窃罪典型行为犯的认知和无罪推定原则,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乃至盗窃方式(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能否进入刑罚调整的标准,实践中还可能把定罪提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中,也不符合裁判消极的特征,在现实中容易纵容“小恶”,违背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应该明确刑罚权的界限,恢复盗窃罪行为犯之定位,采用单纯“定性”罪名立法模式.
盗窃罪、定性加定量、行为犯、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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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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