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4.04.001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立法的理解适用及完善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专章的方式,正式从立法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条件,其次赋予了办案机关审查权,最后指明了成功和解的法律效果.但立法尚存诸多未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制度本身而言,应拓宽适用范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强化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审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限制;消除“等”字歧义,摆脱对物质赔偿的片面依赖;理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对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再分流”.在配套制度方面,将刑事和解的审查工作列为办案期限的中止或延长计算事由,科学界定“以上”、“以下”概念,防止逻辑冲突.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协商、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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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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