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3.05.018
对法本质认识的科学主义倾向之批判
由于因果律在根源上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以因果律为基础的科学方法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存在问题.放弃因果律为前提,以追求最大盖然性为目标的科学方法,进入法学将会导致法学的实用主义,忽略人的价值;坚持因果律的科学方法,虽然可以很好地解决休谟难题,但必然会推导至彻底的决定论而丧失人类的自由意志,抹杀人的价值.法哲学研究应对理性与非理性同等尊重,关注客观性的同时,也关注个人的价值.
因果律、盖然性、休谟难题、决定论、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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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法学各部门)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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