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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13.04.017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
我国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定优势,司法实践中呈现不足需要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应限制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非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二重买卖关系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

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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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3-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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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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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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