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3.04.014
从茅台、五粮液案看最低价格维持的垄断法规制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美国对其一直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007年Leegin案判决之后,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转而适用合理原则,但实践中多数州以及一些学者都对该做法持有异议.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似乎我国对其倾向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茅台、五粮液案又从实践中印证了此种态度,与“锐邦诉强生公司案”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反垄断法传统的国家来说,在借鉴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经验时,不仅要注意最新适用原则的转变,更要仔细甄别具体实施效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做出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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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4(法学各部门)
2013-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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