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3.04.007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交通工具”的认定研究
传统刑法理论对于“交通工具”的认识和理解存在误区和空白,需要修正和明晰:包括私人所有、使用的小轿车在内的各种私人所有、使用的交通工具都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认定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三大特征:一是必须具备公共性背景特征,但交通工具自身不必天然具备公共性交通运输特征;二是必须具备对象性特征,即必须可以解释为法定的5种交通工具:三是不要求具备现代化特征或曰符合“现代化”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汽车、交通工具、公共性背景特征、对象性特征、现代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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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2(中国法律)
2013-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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