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3.03.008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实质解释
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是非法行医罪中最为复杂的问题,立足于实质的解释论,将“未取得执行资格”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遵从了目的解释的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三超行为”、美容师、医疗机构开办者、见习医生等情形的认定问题,还可适用于乡村医生、单位挂靠医疗机构、个人家中行医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从而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为非法行医罪的争议问题提供一条可行的解决路径.
非法行医罪、实质解释、非法行医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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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2013-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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