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3.03.003
聚众淫乱罪不宜废除的解释性论证
从刑法哲学角度分析,在性质上决定了其在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更要维护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般秩序;从刑法地位的界定层面看,刑法不仅仅是法规范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从刑法解释角度,可以认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入罪资质前者更为苛刻,后者较为宽松,而不是相反.“秘密性”淫乱的行为不具有惩罚依据的观点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同样也不能立足;从实证的角度考察归纳,民众在面临“机遇诱惑”时表现出的“机遇倾向心理”往往比较明显,在此背景下“理性人”假设的理论往往就会大打折扣.这些分析性结论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宜废除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社会法益与秩序理论、刑法功能的社会治理色彩、刑法解释、机会倾向心理
25
D924.399(中国法律)
2013-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