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3.02.017
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完全由原告自由决定而无需被告同意,且无次数限制,缺乏关于撤诉与诉讼时效关系的规定,难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应当赋予被告对原告撤诉的否决权,并对原告撤诉次数加以限制,改革“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情形,增加规定起诉后又撤回的诉讼时效依然中断,由此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进行完善.
民事撤诉制度、申请撤诉、撤诉处理、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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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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