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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13.01.018

论伪劣种子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兼同英美法比较

引用
伪劣种子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该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在理论和实务上有较大争议,国内外司法实践存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定性.英美法国家几乎都采用前一种定性方案,适用违约责任的救济规则.我国存在两种责任定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适用合同救济规则还是侵权救济规则不甚明确.种子损害赔偿责任应定性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违约救济的相关规则.

伪劣种子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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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3-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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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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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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