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5195.2013.01.006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司法理性与审判效率的契合为视角

引用
鉴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一年之际暴露出的诸多困境,司法实践应从出罪途径和量刑标准两个方面来破解定罪界限与量刑失衡现状:通过反证抽象危险的不存在及适用总则第13条来构建合理的出罪路径,以期坚守司法理性和刑法的谦抑性;通过量刑规范化来统一量刑标准和程序参与,确定从量刑起点直至宣告刑中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影响幅度.从而“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量刑的规范和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和社会认可.

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量刑规范化

25

D924.399(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1111SSSJ34

2013-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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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25

201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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