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2.04.010
对强迫劳动罪之“强迫劳动”的规范诠释
规范意指被某种规范发出者用于调整社会的手段.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244条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自然成为本条规范的事实构成.规范接收者(主要指司法人员)要想正确地适用本罪,就应当以规范发出者的目的为基点,结合国际社会对“强迫劳动”的规制,对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有效打击有悖人权的强迫劳动行为.规范接收者还要关注新的实践,为完善强迫劳动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国际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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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2013-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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