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1.05.018
法律解释方法批判:主观还是客观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绝对忠于法律,法治原则强调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然而,法官所采用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等解释方法实际上根本无法达到解释的客观性。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法官真正应该追求的是无限接近法律的价值内涵而不是绝对客观。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方法、客观主义、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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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5(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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