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1.05.016
论垄断民事损害赔偿之确定——兼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补充
多数情况下,垄断民事损害是"所失之利益",需要法律从技术角度对损害的计算方式、方法作出规定、限定。在计算的立足点上,应当首先考虑受害者损失,其次是侵权者的违法所得,最后是法院酌定。在计算方法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前后对比法、相似市场法、市场占有率法等成熟做法综合实际情况确定。在赔偿的倍率上,反垄断法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垄断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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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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