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1.05.013
人格权中内涵积极请求权的实践争议与发展——以生命自主权的实践争议为例
现代典型立法例一方面开始逐步承认个体因人格的全面实现而享有的对于诸人格要素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却又在人格的最为核心的领域持保守的态度,普遍反对个体对生命所享有的一般自主权,即积极安乐死,而荷兰则是其中的例外。从荷兰的法律实践以及相应的理论发展来看,应社会背景的实践需要,于特定情形下承认人格权中内涵积极请求权,既是正当的,也具有可行性。
人格、一般人格权、自主权、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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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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