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1.01.015
超越法律效力之争:体系视域下的抵押物转让问题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抵押物转让、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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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1-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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