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0.05.003
批捕司法化改革之探讨——正当程序的缺失与弥补
逮捕权是程序性裁判权,国外由法院行使,逮捕疑犯必须经过正当程序,而我国是检察机关以行政决定机制行使逮捕权,不符合逮捕权司法属性,改革的关键是由中立机构以司法审查方式行使逮捕权,改革现有工作机制,推行批捕听证程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既能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又能实现权力制衡的宪法功能,在应然上具有合理性,在实然上具有可行性。
逮捕权、正当程序、听证程序
D925.2(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