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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10.04.009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引用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 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 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 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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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1(中国法律)

201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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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22

2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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