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0.04.00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行为方式的范围以及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论,特别涉及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存在竞合时将如何区分.在对最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德日赃物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该罪具构成要素重新认识和探析,理论上结论的统一反过来将进一步明确并推动实践中的做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所得、洗钱罪、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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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201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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