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10.01.018
论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制度
尽管没有一个西方发达国家拥有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然而,实践证明,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适应我国产权交易的实际需要和发展的,应当继续保持其有形性,这也是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制度的基本前提.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结构上,统一化则是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当采用"中心交易所--分支机构"的统一模式.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应当为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基本组织模式应当采用会员制.
产权交易市场、事业单位法人、会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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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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