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9.05.001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及其修改建议——定位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位置上
关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修改问题,学界可谓是见仁见智,可将学者们代表性修改观点归纳为"三元协调微修改说"、"三元协调中修改说"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基本说"等三种.这三种代表性修改观在认识上自有合理之处,但也有其不足,因此不足单独可取.事实上,可以从立法方法论、立法理念、立法表达等三个方面入手去思考和解决<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问题,基于这样的思考,可将<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条款(第一条)修改为: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浪费,保护并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像障人体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保障生态平衡与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制定本法.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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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2010-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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