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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5195.2009.02.006

中德绑架罪比较研究

引用
我国刑法与德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两国在绑架罪的基本类型上是相同的;关于绑架罪保护法益方面,我国可以将其确定为"公民的人身安危"而德国只能认定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两国在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和加重法定刑,而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设置合理的绑架罪的罪刑阶梯.

绑架罪、保护法益、客观要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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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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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671-5195

52-50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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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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