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9.01.019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研究
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发生权力的异化,表现为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权益,甚至侵犯公共利益.在我国,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谁来追究责任呢?对于这些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虽然很多,但真正起作用的却很少.只有诉讼才是最后一道维护法律及公正的防线,而对这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加以规制.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法律监督、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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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0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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