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9.01.001
逮捕实质条件的理论反思——兼论逮捕实质条件的立法完善
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国家不应该在宣布公民有罪之前羁押公民,但是,由于国家理性的限制,公民对于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配合义务.这一义务的承担不是针对任意一个公民.追诉事实的可能性条件的功能就在于将负有特定配合义务的公民与其他一般公民区别开来,同时,诉讼风险决定了国家不能不惜一切代价追诉轻重不同的犯罪,追诉犯罪的严重性条件的功能就是在成本代价和惩罚犯罪的功利追求之间予以平衡.逮捕措施是程序性而非惩罚性措施,诉讼保障的必要性条件就在于准确体现逮捕措施的性质,从而具体实现逮捕措施的节约化.新一轮的立法修改,应该从上述三方面科学设计逮捕制度的实质条件,以实现羁押状态下等候审判是例外的通行原则
逮捕、刑事羁押、追诉犯罪
21
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编号04fx004
200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