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8.05.003
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与黄维智博士商榷
大多数"情况说明"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情况说明"不是鉴定结论、书证、勘查检验笔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少数"情况说明"应归入证人证言,个别的可归入视听资料;一些"情况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应该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大量的"情况说明"没有存在的多大必要,应该严格限制使用.
刑事案件、"情况说明"、证据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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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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