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8.04.004
对生活噪声扰人行为实施警察行政管理与处罚的探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对噪声扰人行为的处罚规定具有立法上的进步性,但欠缺执法中的易操作性,作为治安警察首先需要明确可以依据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不够完善与细致,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认定的主观性,收集生活噪声证据的技术欠缺,这些因素极易导致警察接手此类案件时难以实施处罚,从而影响执法主动性.对立法的修正,监测技术的配备,以及非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助于社会生活中不和谐噪声的消除.
生活噪声、噪声污染防治法、扰人行为处罚规定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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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4(中国法律)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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