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8.02.018
论MTV的法律属性
MTV是将音乐形式与电视画面形象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艺术形式.它和电影作品使用相同的摄制方法和程序,使用相同表达方式,作为唱片公司及其旗下的作词者、作曲者、导演、歌手都投入了大量的创作性劳动,因此,MTV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唱片公司应当具有类似电影作品中制品人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著作权.
MTV、电影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唱片公司、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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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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