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8.01.001
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当把握的方向
针对当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在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缺陷,建议应当坚持以建设公益性鉴定机构为主、营利性鉴定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针对近期立法和相关解释主张的司法鉴定机构有面向社会服务和面向司法机关服务的两种情形,坚持认为司法鉴定活动只能为诉讼活动服务而非其他.其中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三类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主要是为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服务.针对司法鉴定体制建设这一战略性措施,主张以建立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鉴定机构(实验室)命名为宜.
司法鉴定、诉讼活动、司法鉴定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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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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