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7.06.013
以物上担保人为视角的担保物权实现的风险承担探析
物上担保人实为债务人同债权人建立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风险的承担人,我国担保法赋予了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物权实现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未明确范围:理论界将追偿权仅限于债权人就担保物实现的债权数额.除此之外,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变现)时物上担保人所承受的消极损失,这种消极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的返还.
物上担保人、担保物权实现、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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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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