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7.04.010
罪与非罪:刑法第362条之再理解
应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刑法第362条进行分析,认可发现该条所规定的"通风报信对象"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人",而只应是"犯罪的人".这样的理解有助于刑法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同时,由于时代的变化,刑法第362条对特定行业的限定应该得到修改或者取消.
窝藏、包庇罪、违法行为人、犯罪分子、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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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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