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7.04.007
论贿款公用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质疑
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相关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受贿罪犯罪形态理论.建议在刑法第386条中,将"受贿所得数额"删除,保留"受贿情节",按照受贿情节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受贿罪、贿款、受贿数额、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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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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