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7.01.02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之探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主体也有单位主体,具体包含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两部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改使得本罪与该条在犯罪主体上发生了牵扯关系;本罪主体与刑法第385条无牵扯关系,与刑法第387条有牵修理关系.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情节犯,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第1、2款之间的关系.
情节加重犯、本质上牵连犯、形式上包容犯、法律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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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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