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6.01.008
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共犯类型、共怨处罚的根据、实行行业性、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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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04(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资助项目04SFB1007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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