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5.06.015
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兼以程序工具主义及程序本位主义的视角
对行政权进行程序控制是行政法的一大发展潮流,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遵循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行政程序,即符合正义性原则、具备正当性的行政程序.由于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从程序工具主义兼程序本位主义的视角出发,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程序正当性要素的最低要求、程序正当性要素的最高要求、程序正当性要素的一般要求.
正当行政程序、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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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D912.1(法学各部门)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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