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5.06.013
采矿权应归属自物权而不属准物权 --与《准物权研究》的作者商榷
采矿权属准物权,从理论上使国家矿产所有权失踪了,实践中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暗道.采矿权归属准物权的根本原因是客体的模糊性:其客体被矿业权淹灭了、被抽象的矿产资源虚化了、被特许的公权力压迫着.<准物权研究>在这一方面出现了认识上的障碍.实质上采矿权的客体是从地壳中分离前的矿产,清晰地裸露着,因此,应当大胆承认采矿权是自物权.
采矿权、采矿权客体、矿产资源资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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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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