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95.2005.06.008
论占有的性质
占有制度保护的对象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于占有的性质存在"事实说"、"权利说"、"法益说","事实说"更符合占有利益的临时性、可推翻性的特点.法律特别规定保护占有这一事实秩序,可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护潜在本权的制度功能.衡量占有成立的标准是管领力的有无,而观念占有和间接占有虽与物没有物理性接触,但只具有对物的管领力同样可成立占有秩序.
占有、占有之诉、本权、管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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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7-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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